杭州创绿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创绿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知民初36号
原告:杭州创绿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赞成中心东楼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758649389。
法定代表人:孙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杭州创绿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杭州创绿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创绿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创绿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创绿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峰
审 判 员  白中哲
审 判 员  段智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时丕彬
书 记 员  时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