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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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6531号
原告:杭州创绿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创绿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创绿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创绿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创绿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创绿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七月七日
代书记员 章璐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