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91民初1808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55号、42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452482T。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巧斋,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智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899号华康大厦C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551864999F。
法定代表人:张万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北智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通知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后,明确表示因双方调解故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康泽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洪岩
书 记 员 孙奕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