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荔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三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广荔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12712号
原告:广州三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2号之二22楼自编2210房。
法定代表人:庄楚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勇、徐广东,均系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广荔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信义路21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叶胜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覃琼莹,该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三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广荔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三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21元减半收取2410.5元,由原告广州三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新程
审判员  陈 宇
审判员  陈穗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秦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