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荔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6民终5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8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4年10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光彬,广东天穗(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雅,广东天穗(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源市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新市区大同路东边建设大道北边中心壹号2104号-2。
法定代表人:黄南兴,执行董事、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南兴,男,汉族,1973年8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源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广荔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信义路21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叶胜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康,广东华商(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晓玲,广东华商(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平县礼士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和平县礼士街镇。
法定代表人:吴志越,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水朋,和平县礼士镇人民政府司法所所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源市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南兴、广州广荔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和平县礼士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2020)粤1624民初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在和平县财政评审中心未能对本案建设工程进行审定的情况下,不委托其他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进行评估鉴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2020)粤1624民初1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520元,由本院退回。
审判长  黄焕棠
审判员  高 宇
审判员  李 翀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古思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