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金塔县强力商砼有限公司与康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921民初2317号
原告:金塔县强力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甘肃泓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原告金塔县强力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康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塔县强力商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康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金塔县强力商砼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塔县强力商砼有限公司撤回对康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金塔县强力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银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向 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