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康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甘肃华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9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康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环形东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陈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旺,男,汉族,1982年12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怀,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华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秦安路105号亚盛大厦东塔14楼。
法定代表人:田苗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爱民,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广熙,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康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肃华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7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74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康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雷明
审判员邱彬
审判员赵瑞霞
二O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张义敏
书记员高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