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4民初3339号之一
原告:兰州兰达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西固西路426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在刚,兰州市西固区西固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拱辰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街道庆阳路488号万盛商务大厦15层D室。
法定代表人:袁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康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环行东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陈锋,该公司经理。
原告兰州兰达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拱辰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康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因当事人已庭外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兰州兰达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兰达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332元,由原告兰州兰达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保全案件申请费3952元,由原告兰州兰达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晶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