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汇天英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兰州汇天英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2民初3444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告(反诉原告):兰州汇天英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舒颖,该公司财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兰州汇天英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址甘肃省榆中县。
被告(反诉原告)***,女,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兰州汇天英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址甘肃省榆中县。
**与兰州汇天英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和反诉原告兰州汇天英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均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和反诉原告提出的撤回反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兰州汇天英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兰州汇天英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7元,由反诉原告兰州汇天英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婕玲
人民陪审员  王小华
人民陪审员  甘政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