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恒科技有限公司

中共**市委党校、上海联恒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知民终1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市汉滨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共**市委党校。住所地:陕西省**市高新区XX大道XX段。 法定代表人:***,该校常务副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陕西省**市汉滨区,该校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兴江,男,汉族,住陕西省**市汉滨区,该校教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联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准定,男,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内,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联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恒公司)、中共**市委党校(以下简称市委党校)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9知民初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市委党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兴江,联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准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1)陕09知民初11号判决;2.依法改判:***依法享有《校史馆》内容作品初稿的著作权,市委党校不属于著作权人;3.依法判令:市委党校、联恒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清除《校史馆》展板上(一、二、三单元)的作品内容;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市委党校、联恒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XX委XX室的一名教师,岗位职责是教学和科研工作,于2019年9月退休。***在退休前根据市委党校领导安排,设计和创作党校《校史馆》***内容作品。在《校史馆》内容作品创作整个过程中,市委党校没有给***经济支持和物质援助,也未支付补助。2019年9月***退休时,应市委党校领导要求,将自己创作的《校史馆》内容作品初稿(电子版)留给了党校领导。市委党校对《校史馆》内容作品初稿(电子版)的产生过程没有承担任何责任,不具备法人作品的要件,***把作品初稿(电子版)留给市委党校,但作品的所有权没有转移。***创作的《校史馆》内容作品初稿(电子版)是一部美术作品,市委党校在进行《校史馆》***内容汇编过程中,未经***同意,也未支付任何报酬,并且歪曲、篡改了***的作品。 市委党校辩称,其是党校校史馆***的校史的著作权人,校史馆是在市委党校主持、安排、部署、组织下,***、***等多人参与共同完成,代表的是市委党校的意志。***是参与校史编辑工作的人员之一,市委党校为***提供了主要物质条件和工作条件,***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其对诉争的《校史馆》初稿不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市委党校给予***署名权,肯定了其作出的贡献。 联恒公司辩称,在联恒公司与市委党校的《XX委XX室(校史展览馆)》合同履行过程中,校史展览部分的所有资料及内容均是由市委党校提供,所有设计和修改均是在市委党校许可下进行,***仅代表市委党校与联恒公司进行工作联系,***的主张无事实根据,联恒公司不应对***主张的侵权行为承担任何责任,请求驳回***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联恒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清除展板上的作品内容;2.本案诉讼费用由联恒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1月3日,市委党校召开校史编辑会议,强调校史编辑的重要性,安排***任校史编辑组的组长。2018年4月20日校史编辑工作室向市委党校提交《校史***方案》,具体划分为四个单元,要求多人参与校史资料收集和编辑工作,***负责方案的拟定和所有资料选择工作。2019年6月18日市委党校下发党校发[2019]24号《关于印发党校教育实训室、校史馆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X室XX小组,下设资料组、保障组、现场组,XX组XX组长,XX组XX室、中共党史、**党史、党校校史馆所有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展示的建议。2019年6月18日,***副校长带领***等四人去成都市委党校参观学习并召开会议,要求多人配合***,***就校史馆提出自己的建议。2019年9月、10月,XX委XX室、校史馆***工作部署事项责任清单,要求责任人***、***二位老师收集、汇总各小组资料,按***要求进行整理、**,撰写前言后记。***等3人负责第一、二单元(1950-1977年)资料整理、文字编排工作;***等六人负责第三单元(1978-2011年)资料整理、文字编排工作;***等三人负责第四单元(2012-2019年)资料整理、文字编排工作。**等人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包括相关图片资料重拍、修复等工作。在校史编纂期间,市委党校为***查阅档案资料出具介绍函,按时给***发放了工资,为***提供良好的办公条件,没有给***安排更多科研任务和教学任务,为其编纂校史提供了工作时间条件。市委党校校领导最终审定进行***的校史馆的文字、图片。市委党校校史馆建设后记中载明,“***、***两位老师作为总撰稿人,为校史馆的最终建成倾注了大量心血,作出了重大贡献”。 2019年7月10日,市委党校与联恒公司签订《**市委党校采购合同》,约定市委党校作为甲XX委XX室(校史展览馆)项目。在项目实施期间,市委党校先后委派***、***、***等人与联恒公司联系沟通,***公司提供校史馆的展览资料,代表学校对联恒公司所做的***规划、参观路线及平面设计提供修改意见。该项目已交付使用。 现***起诉主张项目展览内容系其创作,联恒公司未经***允许以经营为目的用展览方式使用***作品,并且进行了歪曲篡改,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请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是否享有《校史***方案》及《校史馆》内容初稿的著作权;2.联恒公司是否侵犯***的著作权。 关于焦点1,***是否享有《校史***方案》及《校史馆》内容初稿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主张的《校史***方案》及《校史馆》内容初稿,系由包括***在内的市委党校校史编辑组成员从档案馆及其他各处收集图片及文字,根据***方案重新编排而成,具有独创性,应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汇编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主张的《校史***方案》及《校史馆》内容初稿,是***在其工作单位市委党校的安排下进行,代表市委党校的意志创作,并由市委党校承担责任,故市委党校应为作者,***不享有《校史***方案》及《校史馆》内容初稿的著作权。 关于焦点2,联恒公司是否侵犯***的著作权。如上所述,《校史***方案》及《校史馆》内容初稿的著作权人是市委党校,市委党校经过修改,将最终定稿的校史展览内容***公司提供,联恒公司根据与市委党校签订的合同,负责校史展览馆采购项目所需的设施设备的购置与安装,故***主***公司侵权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提交了四组证据:证据一、***同志退休文件,证明***2019年实际工作9个月;证据二、***创作《校史馆》内容作品初稿(电子版)在**退休老干部家收集实物照片163张,证据三、部分原始档案照片,均证明***所做的基础性工作;证据四、***2019年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论文3篇,证明***2019年工作期间超额完成教师全年科研工作量。市委党校质证认为,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认可***做了大量工作,但认为是职务行为。联恒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与其无关。市委党校提供了《XX委XX室关于对市委党校校史馆>展陈内容审核的报告》,证明市委党校校史馆展陈内容总体是正确的。***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展示内容错误很多。联恒公司称其对该报告内容不清楚。经审查,因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二审庭审中,经询问,各方同意对于***上诉请求中超出一审诉请的部分一并审理。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因本案当事人均同意就***上诉请求中超出一审诉请的部分一并审理,故本院依法一并进行处理。 关于涉案《校史馆》内容作品初稿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涉案作品是根据市委党校的发展历史以及提供的资料汇编而成的作品。***作为市委党校工作人员,是基于市委党校的要求,在市委党校的安排、组织、主持下参与编写该作品,代表了市委党校的意志,并最终由市委党校承担责任。***认为市委党校未为其提供经济支持和物质援助,但其创作期间市委党校为其正常发放了工资,并为其提供了创作所需的资料。市委党校为***提供了相应的物质条件及工作条件,***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故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于市委党校,***请求确认其依法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市委党校不属于著作权人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市委党校、联恒公司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问题,因市委党校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联恒公司根据与市委党校签订的合同,负责校史展览馆采购项目所需的设施设备的购置与安装,***请求市委党校、联恒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清除《校史馆》展板上(一、二、三单元)的作品内容,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因***在二审中增加了独立的诉讼请求,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9知民初1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根 审 判 员 **瑞 审 判 员 吴 娜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文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