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中陶纪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秦皇岛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唐山中陶纪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324财保3号之一
申请人:秦皇岛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4MA09QUTM3Q。
法定代表人:王某1,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唐山中陶纪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0670029592。
法定代表人:王某2。
申请人秦皇岛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山中陶纪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2020)冀0324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唐山中陶纪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的债权60万元。现申请人秦皇岛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已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应依法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唐山中陶纪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的债权6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 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可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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