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定边县久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民辖终1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罗宝利,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定边县久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罗启山,系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西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谊,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定边县久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西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边县人民法院(2022)陕0825民初39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管辖地点为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并未签订其他协议约定变更管辖法院,故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然于2020年11月签订《建设工程买卖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上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其后双方又于2021年12月签订了《商砼款支付协议》,该协议对管辖法院重新约定为定边县人民法院。故定边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 慧
审 判 员  李海源
审 判 员  杨胜利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丹红
书 记 员  李彩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