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7民初1543号
原告:***,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
被告:西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李谊,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马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原告***与被告西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牛文武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