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吉臣绿建建筑工业化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吉臣绿建建筑工业化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322执4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
被执行人:新疆吉臣绿建建筑工业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朱岐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吉臣绿建建筑工业化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2021)新4322民初17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需给付给申请执行人租赁费51075元、利息1259.85元,共52334.8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暂时撤回对被执行人新疆吉臣绿建建筑工业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4322执4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哈那提 别 克阿美
审判员 波拉提汗哈里甫汗
审判员 毛肯哈  布德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轩   玉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