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吉臣绿建建筑工业化科技有限公司

***与新疆吉臣绿建建筑工业化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322执保94号
申请人:***,男,1986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申请人:新疆吉臣绿建建筑工业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
法定代表人:朱岐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新疆吉臣绿建建筑工业化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新疆吉臣绿建建筑工业化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吉臣绿建建筑工业化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296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物即担保人许亚娟名下的×××北京牌小型越野客车,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毛 肯 哈  布 德 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尔江胡拉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