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吉臣绿建建筑工业化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吉臣绿建建筑工业化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6执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0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新疆吉臣绿建建筑工业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沂蒙山街4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的乌经(头)劳人仲字(2022)第475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吉臣绿建建筑工业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186.1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雷 俊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