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322执11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8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执行人:新疆吉臣绿建建筑工业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吉臣绿建建筑工业化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2022)新4322民初1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需给付申请执行人57000元及利息7311元,案件受理费612.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暂时撤回对被执行人新疆吉臣绿建建筑工业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4322执11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哈那提 别 ***
审判员 波拉提汗***汗
审判员 ***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