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吉臣绿建建筑工业化科技有限公司

***、**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22民初1144号 原告:***,男,1972年8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告:**,男,1978年12月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新疆吉臣绿建建筑工业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疆吉臣绿建建筑工业化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