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三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兵1202民初69号
原告:哈密广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火箭农场西城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099973485F。
法定代表人:吕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三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火箭农场六一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MANMCP2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哈密广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三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密广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密广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0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古海尼沙·斯坎旦尔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侯 晓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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