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3846号
原告:宣城市宏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
市宣州区向阳街道办事处河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6662067423。
法定代表人:高玉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育萌,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华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洪林镇洪青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RN1T404。
法定代表人:夏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宣城市宏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城华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宣城市宏大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宣城市宏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许 矛 矛
人民陪审员 赵 春 燕
人民陪审员 王 明 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兼书记员任世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