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802民初80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
城市宣州区。
被告:***,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宣城市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昭亭南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8492709X3。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宣城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产业园柳溪路(南港环保科技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NRK0X35。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安徽子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宣州经济开发区双和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MUN6PX7。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宣城华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溪口镇红星村民委员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RN1T404。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宣城市水务有限公司、宣城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子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华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