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等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民申16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运河东大街临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8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分安置房我不在现场,我到现场以后,被申请人已经分完安置房,***、***哄骗我称有我的安置房,每套安置房是四个被安置人共同的名字,让我签订安置房登记协议及申请书,我认为都是兄弟姐妹,没仔细看协议及申请书,我就在安置房登记协议及申请书上签字了,北投公司摄像头记录***、***哄骗我在安置房登记协议及申请书上签字,现我才知道没有自己的安置房。(二)北投公司在签订安置房登记协议及申请书时未明确告知没有我的安置房,我认为北投公司有未告知过错,未尽到告知义务,现导致我是被安置人没有安置房的结果。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北投公司提交意见称,2019年7月24日,***及其他被申请人共同到现场提交申请书,将所取得的安置房屋进行了自主协商和分配,同时根据申请书内容与我公司办理《产权登记协议》,申请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不存在撤销的法定理由。本案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撤销时限,申请人无权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中,北投公司依据***、***、***、***的书面申请与之签订安置房登记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现***以未仔细查看内容为由申请撤销申请书及安置房登记协议,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而且,***于2019年7月24日在申请书及安置房登记协议上签字,其于2021年11月22日起诉要求撤销协议已超过法定行使撤销权的期限。 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肖 菲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万 一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