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北京路桥海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247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运河东大街临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路桥海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路桥海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境合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光华路5号2幢2层2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5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路桥海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境合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梁睿诗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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