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与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终88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运河东大街临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政府路1号。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2民初85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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