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19561号
原告:合肥***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门路158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5年7月10日出生,合肥***电力系统有限公司员工,住址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运河东大街临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合肥***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合肥***电力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合肥***电力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