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19561号 原告:合肥***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门路158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5年7月10日出生,合肥***电力系统有限公司员工,住址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运河东大街临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合肥***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合肥***电力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合肥***电力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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