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造船集团(上海)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上海虹口区艺术合子美术进修学校与国翔文化传播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海峡两岸文化交流联谊会等返还原物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民申2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虹口区艺术合子美术进修学校,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陶文明,该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翔文化传播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峡两岸文化交流联谊会,住所地台北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江南造船厂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上海虹口区艺术合子美术进修学校(以下简称艺术学校)因与被申请人国翔文化传播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海峡两岸文化交流联谊会、上海江南造船厂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艺术学校申请再审称,其系在本案二审期间知晓本案诉讼,其之所以被牵涉本案诉讼,系因案外人私刻其印章冒用其名义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履行租赁合同并参与诉讼,其并非案涉合同当事人。其已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述主张,但二审法院错误适用表见代理理论,认定此系艺术学校内部管理问题,仍维持一审判决要求其承担合同责任,显属不当。其现有新证据能够证明上述主张。艺术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艺术学校虽坚持认为其并非本案适格当事人,不应承担案涉合同责任,但其在二审审理中并未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支持其主张。二审法院经审理,在判决中明确艺术学校法定代表人于二审中陈述的内容抑或系其内部自身管理问题,并释明可另案向责任人追究,并无不当。艺术学校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律关于再审期间新证据的规定,本院不予采信。艺术学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虹口区艺术合子美术进修学校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惠开磊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