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方晨。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江南造船厂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江南造船厂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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