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603执36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宏创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镇江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29806543D。
法定代表人:龚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阳市华西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镇江街18号睫园综合楼1幢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09172555P。
法定代表人:马东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四川宏创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德阳市华西房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577772元,至2019年2月25日均未受偿。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德阳市华西房产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证券、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川0603民初57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熊良
审判员罗虎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