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创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案号
(2018)川0603民初3547号
当
事
人
原告:四川宏创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镇江街18号。
法定代表人:龚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德阳嘉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路与岷江东路交汇处天山南路二段17号A3幢2层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诉辩意见
原告
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监理费用59.6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1月26日签订了由原告对被告开发的“心悦城”土建项目进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尚欠部分监理费用未支付。双方于2018年6月2日进行了监理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监理费59.6万元,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诉讼中原告增加以下诉讼请求:1、增加1万元的费用;2、监理费用优先受偿。
被告
辩称
被告德阳嘉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对合同事实以及结算金额无异议;同意原告增加的1万元费用,但要在原告履行完监理合同后再支付所有费用。
查明事实
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6月2日签署监理费结算书,明确被告总共尚欠原告监理费及补助工程延迟费用共计59.6万元。
裁判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之规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该部分支出不属于工程承包方支出的建设工程价款,因此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
裁判主文
一、被告德阳嘉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宏创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监理费606000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宏创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80元,由被告德阳嘉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告知内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