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创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宏创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德阳市华西房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603民初5744号
申请人:四川宏创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镇江街18号。
法定代表人:龚文,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德阳市华西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镇江街18号睫园综合楼6-1号。
法定代表人:马东风,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四川宏创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德阳市华西房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华西房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案外人龚文(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6402016834)、***(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6201156814)、***(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5912166811)、***(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6401286816)、师聪(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6301016819)、**(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6311126659)以其共有的位于德阳市河东区镇江街18号睫园综合楼4-2号办公用房(房权证号:德房权证河东字第C0026289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同时,为防止申请人的不当保全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应一并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华西房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登记在案外人龚文、***、***、***、师聪、**名下的位于德阳市河东区镇江街18号睫园综合楼4-2号的办公用房土地使用权(房权证号:德房权证河东字第C0026289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璐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