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02执17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黎明,江苏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6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滕王阁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建寿,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滕王阁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苏0302民初159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与滕王阁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经本院核查,该撤销执行申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302执17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盛如虎
审判员 陶 铭
审判员 王艳玲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毛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