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王阁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乐平市中乐徽派古建筑修复有限公司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23民初2072号
原告:乐平市中乐徽派古建筑修复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塔前镇桃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5892172014。
法定代表人:胡松,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平,上海简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明,上海简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侗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现居住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告:江西安义古村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石鼻镇罗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87267955R。
法定代表人:凌滔泽,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辉,江西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王阁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管理局双马石路356号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9187483E。
法定代表人:高建寿,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彩虹,公司员工。
原告乐平市中乐徽派古建筑修复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安义古村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滕王阁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乐平市中乐徽派古建筑修复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乐平市中乐徽派古建筑修复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平市中乐徽派古建筑修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80元,减半收取10390元,由原告乐平市中乐徽派古建筑修复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新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新怡
书 记 员 姜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