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03民初3513号
原告: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寺巷街道无量寺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583756626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公司员工。
被告:***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湾里管理局双马石路356号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9187483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