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王阁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建工集团公司,重庆市大足区大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1民初187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重庆市大足区龙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重庆市大足区龙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湾里管理局双马石路356号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9187483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大足区大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54802834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大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案应由重庆仲裁委员会管辖,故原告***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 丽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