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王阁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23民初1079号 原告:赵XX,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XXX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9187483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钱XX,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XXX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钱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XX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72元,减半收取14636元,由原告赵XX负担。 审 判 长  **其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