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王阁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202民初2770号 原告:***,女,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黄石市黄石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元***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汉路1785号双城国际4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湾里湾里管理局双马石路356号8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崮山路7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