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地朗行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4财保136号
申请人:北京洪雨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西关路5号9幢1层B19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昌平区红苹果艺术幼儿园,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郝庄家园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生喜,园长。
申请人北京洪雨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昌平区红苹果艺术幼儿园承揽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昌平区红苹果艺术幼儿园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3 6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北京洪雨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现金人民币55 080元作为担保,担保人余坤以其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xxx房屋为申请人北京洪雨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洪雨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昌平区红苹果艺术幼儿园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3 6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余坤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xxx房屋。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国栋
二○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