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民初2390号
原告:成都万建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红光大道1078号。
法定代表人:周侨。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恩静,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三贵,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金晟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金花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第三人:崇州市住房保障中心,住所地崇州市崇阳街道学苑南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饶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郭,四川悟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市蜀州兴宇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崇阳街道蜀州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宋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建,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万建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金晟门窗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崇州市住房保障中心、成都市蜀州兴宇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成都万建玻璃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起诉金额变更为9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变更起诉金额并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万建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万建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亚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尤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