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贤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贤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千岛湖三叠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浙0127执3425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贤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杭州千岛湖三叠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贤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千岛湖三叠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执行,执行到位案款300000元,剩余案款及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现(2018)浙0127民初6008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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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