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贤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贤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千岛湖三叠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127民初6008号
原告:杭州贤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五路2号1幢52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千岛湖三叠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南景路427号-6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发明。
原告杭州贤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千岛湖三叠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良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千岛湖三叠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弱电安装工程款330363.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9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其中截止2018年9月3日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原告承接了杭州千岛湖三叠纪古生物化石弱电项目,同年6月24日,原告杭州贤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杭州千岛湖三叠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装修总承包方***签订了《关于支付千岛湖三叠纪古生物化石馆弱电工程项目款说明的协议》:约定“项目结算金额为360363.5元;该项目工程款由建设方直接支付给施工方,与装修总承包方不再发生任何经济关系,施工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再向装修总承包方收入任何费用;该项目结算金额为不含税金额,如需发票,则需要增加10%的税金给施工方,由施工方开具正规增值税发票。”现付款期限已到,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
被告杭州千岛湖三叠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根据有效证据和庭审陈述查明以下事实:被告杭州千岛湖三叠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和案外人***曾订立装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南景路427号-6号楼1-2层的千岛湖三叠纪古生物化石馆的装饰装修工程交由***施工,弱电项目由原告杭州贤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弱电项目施工完毕并已交付使用。2017年6月24日,原、被告及案外人***就关于千岛湖三叠纪古生物化石馆弱电工程项目款项支付问题达成三方协议,确定该弱电项目结算金额为360363.5元,结算清单确认无误,装修承包人***已付30000元,还欠330363.5元,该欠款由被告杭州千岛湖三叠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银行贷款到位后支付给原告。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关于支付千岛湖三叠纪古生物化石馆弱电工程项目款说明的协议》、《千岛湖三叠纪古生物化石馆弱电系统设备清单结算明细表》。
本院认为,原告施工的智能弱电项目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后已交付被告使用。双方经结算,原、被告之间债权清楚明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工程款330363.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在银行贷款到位后支付款项,属约定不明,原告可诉请从2018年9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千岛湖三叠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贤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30363.5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9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杭州贤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5元,减半收取3127元,由被告杭州千岛湖三叠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