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291民初3297号
申请人:江苏环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3309161426,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产业园标准厂房4期1号机械厂房。
法定代表人:征晓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远大仙乐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575392500Q,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中山七路1号。
法定代表人:***。
江苏环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远大仙乐药业有限公司、浙江仙居仙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环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远大仙乐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3000元采取冻结措施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环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93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环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远大仙乐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3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