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291民初329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环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3309161426,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产业园标准厂房4期1号机械厂房。
法定代表人:征晓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远大仙乐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575392500Q,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中山七路1号。
法定代表人:***。
江苏环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远大仙乐药业有限公司、浙江仙居仙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2021)苏1291民初329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江苏远大仙乐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3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江苏环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远大仙乐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3000元的冻结及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