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03民初2268号
原告:江苏环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3309161426,住所地江苏省泰州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产业园标准厂房4期1号机械厂房。
法定代表人:征晓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辰,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64005004F,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东江大道280号314房(部位:328房)。
法定代表人:刘正强。
原告江苏环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环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江苏环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霞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申 丽
书 记 员 钱诗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