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环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民初3020号
原告:江苏环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秦州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产业园标准厂房4期1号机械厂房。
法定代表人:征晓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晨,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吴家园西街2号。
法定代表人:雍晓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环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环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环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环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4元,由江苏环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文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晓
书 记 员 李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