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佳粮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佳粮机械有限公司与**、兴化市阳谷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411执35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佳粮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370951985。
法定代表人薛以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兴化市阳谷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李中粮食集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66683714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关于江苏佳粮机械有限公司与兴化市阳谷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11民初40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889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1011.5元,保全费970元,合计1981.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 目

执行措施

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息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查明:

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互联网银行账号,数额较小。

证券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

车辆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苏ME16**的车辆,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

工商信息

被执行人无工商投资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兴化市阳谷米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兴化市李中镇顾赵村的不动产,本院已轮候查封。

悬赏执行公告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执行,尚未有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举报信息。

限制高消费情况

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411民初40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旭光
审判员  柏 刚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朱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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