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佳粮机械有限公司

镇江市丹徒区一羽农业有限公司与**、***、江苏佳粮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3483号
申请人:江苏佳粮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工业园区北区(润园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370951985。
法定代表人:薛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恒鑫,江苏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东,江苏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一羽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荣炳镇曲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MA1PBLJP4J。
法定代表人:蒋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申请人:***,男,1953年8月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本院在审理江苏佳粮机械有限公司与镇江市丹徒区一羽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佳粮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一羽农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佳粮机械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佳粮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一羽农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 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屠仕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