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4民初307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品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767号七六七工场5号楼3楼307室。
法定代表人:黄维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剑桥,江苏苏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江苏苏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朗诗***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建邺路108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罗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静亚,女。
原告南京品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朗诗***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作出(2021)苏0104民初3076号民事裁定,保全被告南京朗诗***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万元的财产。现原告南京品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南京朗诗***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京品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朗诗***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 乐
二O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夏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