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电力勘察设计所

宁德市电力勘察设计所、福建省大众金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981执2397号
申请执行人宁德市电力勘察设计所,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鹤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157423757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省大众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赛岐罗江里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779612480F。
法定代表人**
宁德市电力勘察设计所与福建省大众金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9民终1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人48000元欠款及利息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主动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针对其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作出拘留决定,但因目前没有发现其法定代表人**下落,没有实际拘留到位。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住房公积金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目前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2019年8月23日,本院电话通知申请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9民终12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欠款本金48000元及利息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曦
执行员***
执行员*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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