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电力勘察设计所

宁德市电力勘察设计所、福建省福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982执21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德市电力勘察设计所,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鹤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157423757X。
法定代表人:***,所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福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龙安开发区统一社会代码91350982699022018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宁德市电力勘察设计所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福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149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福建省福丰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福鼎市龙安开发区龙安工业项目集中区房产抵押于(2019)闽0982执86号案件处置,本案无处置权。经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福建省福丰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并向其所在工商登记调查福建省福丰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宁德市电力勘察设计所也未能提供福建省福丰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