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凤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东凤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983执29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凤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北洋头村。
负责人:侯胜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中山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洪恩,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风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黄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983民初63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工程款18.35万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8月19日、10月8日三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金融理财登记信息、无股息红利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账户,因另案冻结在先现无法强制执行。
四、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前往黄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前往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骅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六、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前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
七、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对被执行人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案外人河北其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并查封双方抵债协议中六组车位及储藏间,因该处车位规划不明确且售出车位无法确认现无法处置。
八、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送达被执行人。
九、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前往唐县对被执行人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现况进行询问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十、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12月1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标的未执行到位。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时,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在之后的工作中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案件中的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财产信息的,将再次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 勇
代理审判员  刘恩陆
代理审判员  刘 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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